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一)

(一)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