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