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