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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进出口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须按本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进出口企业在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时,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二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后,向外经贸部上报经审批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进(出)口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并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 第十四条 对于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申请,外经贸部报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其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同意后,外经贸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并签发《批复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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