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