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的国家(地区)进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贸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进出口企业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敏感国家(地区)的不法企业进行易制毒… 第六条 国家对重点监控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核定企业经营。重点监控的商品目录及核定的企业名单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公布执行。 第七条 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检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的…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