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检查:

凡经审批允许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按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或出口及出运情况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进出口企业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上报的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的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