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进(出)口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并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

《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30天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将通知上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