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后,向外经贸部上报经审批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