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出口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须按本规定申请。

中央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地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