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放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