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应当按项目独立成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 第二十八条 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当场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三十条 查询人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应当在登记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