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当场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 申请查询的登记资料不在本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内的; 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的; 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查询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