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