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