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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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