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