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