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