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行业各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Q/×××。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照规定由新闻出版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凡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当向有关部门或…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的管理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有关技术机构(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贯彻标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需要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