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