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行业各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Q/×××。

任何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