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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條例,参照當地具體情況,擬訂各該省(市)農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後,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三十條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和畜牧地區的農、牧業稅徵收辦法,由各該省人民政府另行擬訂,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后,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目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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