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條例,参照當地具體情況,擬訂各該省(市)農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後,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