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和畜牧地區的農、牧業稅徵收辦法,由各該省人民政府另行擬訂,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后,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