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凡根據本條例在徵糧、交糧工作中,有左列表現者,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 凡違犯本條例的規定,虛報人口、地畝、產量,逃避納稅者,經調查屬實,除訂正補交外,並得由縣(市)人民政府處以逃避稅額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罰金。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人員在征糧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或違法失職,致使國家、人民遭受損失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目录 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