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凡違犯本條例的規定,虛報人口、地畝、產量,逃避納稅者,經調查屬實,除訂正補交外,並得由縣(市)人民政府處以逃避稅額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罰金。

如有抗稅或破壞征糧工作,情節重大者,得送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