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凡根據本條例在徵糧、交糧工作中,有左列表現者,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征糧幹部善於執行政策,作風良好,工作積極者。

納稅人忠實報告土地畝數和產量,並踴躍交納好糧,起模範作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