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六條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凡根據本條例在徵糧、交糧工作中,有左列表現者,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征糧幹部善於執行政策,作風良好,工作積極者。 納稅人忠實報告土地畝數和產量,並踴躍交納好糧,起模範作用者。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