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三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证载明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下列化学物质,应当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变更或者撤回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