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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3.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4.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5. 第三十三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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