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三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