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生产或者进口数量拟超过申请登记量的;
活动类型拟由进口转为生产的;
拟变更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的;
拟变更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
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相关事项变更的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