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二、 专业人员 第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第十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经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培训、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老工匠,可决定免予考核,由国家文物局…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