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8年以上。
主持完成至少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管理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8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
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