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二、 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2个或2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