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二、 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经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培训、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老工匠,可决定免予考核,由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