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