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