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