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 第二条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