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