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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四十二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第四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每年将上1年颁布的文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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