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七章 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