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

基于政策或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