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七章 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二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文物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意见,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