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