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