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章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15份,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法规规章备…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或者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由部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