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15份,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引用法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