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 (三) 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应当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应当在不少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五) 直营连锁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定特许经营合同; (六) 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 (七) 拥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八) 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