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应当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应当在不少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拥有不少于20家直营连锁门店;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