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境外机构变更 第四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变更营运资金或者注册资本(发行股本)、重大投资事项、机构升格等。 第四十七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变更包括变更股权、变更营运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等。 第四十八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变更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 第四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十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者注册资金(发行股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投资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升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十四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变更股权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五十条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第五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五十一条(一)(二)(三)(五)(六)(七)(八)(九),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