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者注册资金(发行股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变更后的影响;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材料,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材料;
申请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来源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境外机构的经营情况报告、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说明;
境外机构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境外机构年度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使用规划;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